城东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城东区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政务中心)的规范、高效运行,切实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直各部门、机构进驻政务中心窗口单位。

第三条  政务中心遵循“便民、高效、廉洁、规范”的办事原则,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限时办结、超时警告、统一送达、全程监督”运行模式。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区政务服务中心负责政务中心日常的管理、组织、协调和服务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协调办理审批业务部门之间、窗口与部门之间工作联动机制;

(三)承担进驻单位窗口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及考勤、考核和窗口工作人员值班定岗巡查工作;

(四)负责受理申请人对政务中心窗口服务的咨询和办件的督办和协调工作,收集群众对政府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负责窗口单位受理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情况的统计、汇总、归档工作,通报窗口单位审批事项办理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六)维护政务中心正常办公秩序。

第五条  政务中心实行窗口首席事务代表负责制,窗口首席事务代表接受本部门和区政务服务中心双重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代表本部门在政务中心行使授予的行政审批权,指导本部门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

(二)负责办理本部门即办件,协调办理本部门承诺件、联办件、上报件、补办件和退回件;

(三)参加联审会议,代表本部门签署联合审批事项的会签意见;主办牵头部门的窗口首席事务代表协助政务中心召集相关部门联审会议并负责组织联合审批事项的会签;

(四)负责本部门与政务中心的协调工作,协助政务中心做好本部门派驻人员的管理、考核工作;

(五)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管理和使用等工作;

(六)负责管理本部门窗口其他事务。

 

 

第三章  窗口设置与管理

 第六条  政务中心设置三四楼政务服务大厅,设立窗口99个。

第七条  政务中心窗口的设置由窗口单位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向区政务服务中心提出,再由区政务服务中心报区政务服务监管局领导审批后确定。

第八条  窗口单位对入驻政务中心的政务服务事项进行调整、变更的,应及时向区政务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九条  窗口单位对入驻政务中心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实行“八公开”,即:公开服务内容、公开审批依据、公开申报条件、公开申报材料、公开办理程序、公开承诺期限、公开收费标准、公开办事结果。

第十条  申请人凭所办事项通知单,在承诺时限内,可到原受理窗口查询所办事项的办理情况,对办理情况或结果有异议的,受理窗口要依法明确答复。

第十一条  政务中心窗口单位对外受理政务服务事项,应统一使用本部门的行政审批专用章。

 

 

 

第四章  办公秩序

第十二条  政务中心各窗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须共同维护良好的办公秩序,树立“讲秩序、讲标准、讲效率”的工作形象。

    第十三条  窗口单位应注意保持办公场所的整体布局,不得随意增加、减少或搬动公用设备、设施和物品,工作人员应爱护办公设备和物品,不得随意损坏。

    第十四条  政务中心因窗口单位数量增加、减少或其他原因需要对窗口单位位置进行调整时,窗口单位应当服从政务中心的统一安排,积极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各窗口单位除按统一要求悬挂、张贴的图文像表外,不得在窗口及办公区域悬挂、张贴其他饰物。

    第十六条  窗口工作人员夜间不得在办公场所留宿,因工作需要确需加班的,应事先告知政务中心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未经区政务服务中心同意,窗口工作人员不得携带政务中心统一配置的办公设备离开办公区。窗口单位工作人员需要携带本部门购置的办公设备进入政务中心办公区的,应当在区政务服务中心登记备案。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十八条  窗口单位工作人员进驻窗口两年内不得随意更换或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更换或调整的,须征得区政务服务中心同意。窗口工作人员行政关系不变,党团组织关系应转到区政务服务中心党团组织。窗口工作人员接受区政务服务中心和窗口单位双重领导,业务上接受原单位指导,日常工作接受区政务服务中心的领导和管理。

第十九条  窗口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由区政务服务中心统一组织。考核按《城东区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考评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窗口工作人员在政务中心工作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积极学习有关规章制度,强化工作纪律,规范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意识;

(二)严格落实请销假制度,禁止在上班期间串岗空岗、扎堆聊天等行为,不得随意迟到早退;

(三)提前五分钟到岗,整理好工作用品,并确保电脑等设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四)遵守公务礼仪,使用规范礼貌用语,热情为申请人服务;工作期间应当坐姿端正、精神饱满、不得吸烟、不得嬉笑打闹,严禁玩电脑、手机游戏;

(五)遵守区政务服务中心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等制度;

(六)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保证受理工作质量;

(七)合理分工,密切协作,做到相互监督,相互补充,杜绝滥用职权、推诿扯皮等不作为或乱作为现象。

第二十一条  窗口工作人员进驻大厅的前三个月为试岗时间,试岗合格留任;如不适合或不适应窗口工作的,由原单位重新选派人员。窗口工作人员因服务质量、工作态度等原因受到投诉3次以上,经局相关处室查证属实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原单位予以处理。涉及违法、违纪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有

、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保密工作

第二十二条  政务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树立高度的保密意识,自觉遵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保密守则》。

第二十三条  各类文件实行专人专管,文件应定期整理、立卷、归档,密级文件必须专册登记、按期清理、上缴。

第二十四条  各类密级文件传阅必须在规定范围内以直传方式进行,任何人员均不得擅自向他人传阅,不得擅自传播或泄露文件内容。借阅文件、查阅密级文件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并履行借阅、查阅手续。任何人不得擅自复制密级文件。

第二十五条  加强计算机安全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涉密信息不得在与互联网联网的计算机中存储、处理、传递。做到涉密的信息不上网,上网的信息不涉密,自觉遵守国家工作人员保密有关制度。

第二十六条  政务中心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不定期对保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如发现涉密信息或资料被泄露,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七条  区政务服务中心负责政务中心人员、设施的安全管理;服务监督科负责监督窗口办件办理情况以及受理、处理行政服务投诉相关事项;综合科负责政务中心各项设备的正常维护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政务中心电子设备因损坏或无法正常运行需要维修时,修理期间应在政务中心设立相应提示标志,说明原因。

第二十九条  窗口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政务中心相关规定正确使用评价器。窗口工作人员应在每一事项办结后,点击评价器请当事申请人进行评价。

    第三十条  窗口工作人员不得对评价结果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并予通报。

    第三十一条  出现对评价器误按情况时,由各办事窗口首席事务代表在3个工作日内申请误按更正,经区政务服务中心核实后予以更正。

    第三十二条  政务中心设立服务保障电话,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受理政务服务事项的保障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城东区政务服务中心制度汇编.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