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 东 区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城 东 区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东复〔2022〕13号
申请人:肖某。
被申请人:西宁市城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 职务:局长
申请人肖某不服被申请人西宁市城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6月11日签收邮件后未予回复的行为。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该未回复的行为违法。经审查,该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关于行政复议范围、时效的有关规定,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西宁市城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回复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重新立案调查。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6月7日通过邮政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举报西宁市城东区某某商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行为的举报信件(邮件号XX),邮件内包含被举报人违法的证据材料,邮件显示已于2022年6月11日签收,截至到提交复议申请日期止,已经过去了三个月时间,但是申请人依然未收到被申请人的任何回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举报信件后,三个多月的时间都没有对申请人的举报信件进行处理和回复,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作为维护市场秩序的监管单位,严重渎职,尸位素餐,庸政懒政,行政不作为应当加以谴责。因此,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11日签收邮件后未予回复的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同时向本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
1.行政复议申请书1份;
2.身份证(复印件)1份;
3.消费者举报书1份;
4.邮政物流截图1份;
5.白酒实物图片1份;
6.购买城东区某某商行白酒交易、物流信息截图1份;
7.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司(局)函(质检食监函[2010]243号)
8.西宁市城东区某某商行营业执照图片1份。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5月9日与6月7日通过邮政挂号信的方式邮寄关于西宁市城东区某某商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投诉,当时为青海省西宁市疫情管控的严峻时期,疫情较为严重,所有执法人员下沉一线进行疫情防控工作,当时防控形势紧张,且执法人手严重不足,执法人员已于2022年6月28日前往现场调查,调查结果未第一时间反馈申请人,导致此项工作滞后,希望可以得到申请人谅解。待疫情稍有缓和后,根据申请人反馈的情况中提供的营业执照,店铺名称:西宁市城东区某某商行,经营场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某某市场,执法人员前往该地址现场核查情况,现场情况如下:该店铺现名为城东区某某商行,该店现经营者告知执法人员该商铺已于2022年3月变更经营者,且执法人员也查询了前经营者营业执照注销时间,注销时间为2022年3月7日。该店早在举报人(举报时间为:2022年6月7日)举报之前就已注销,经营主体灭失。而后执法人员先后多次致电前经营者,经营者初次接到电话后拒绝接受调解,且店铺已关闭拒绝沟通,后执法人员多次致电,当事人拒不接听。
被申请人同时向本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
1.现该经营地址营业执照原件图片1份;
2.现场图片1份;
3.前营业执照注销信息图片1份;
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7日,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举报西宁市城东区某某商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行为的举报信件(邮件号XX)。2022年6月28日被申请人前往现场调查,执法人员确认该店铺现名为城东区某某商行,该店现经营者告知执法人员该商铺已于2022年3月变更经营者,且执法人员也查询了前经营者营业执照注销时间,注销时间为2022年3月7日。该店早在申请人(举报时间为:2022年6月7日)举报之前就已注销,经营主体灭失。而后执法人员先后多次致电前经营者,经营者初次接到电话后拒绝接受调解,且店铺已关闭拒绝沟通,后执法人员多次致电,当事人拒不接听。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予回复的行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的,该企业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之规定,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行为,未对申请人进行回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责令被申请人于本决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等事宜作出处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西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2年11月20日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的,该企业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